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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灰回轉窯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
1、 石灰回轉窯的規格應根據對燒成系統產(chǎn)量的要求,結合原、燃料條件以及預熱器、分解爐、冷卻機的配置情況等因素綜合確定。
2 、預熱器窯及預分解窯的長(cháng)徑比(L/D)宜取11-16。
3 、預熱器窯及預分解窯的斜度應為3.5%-4%;******轉速:預分解窯宜為3.0-3.5r/min,預熱器窯宜為2.0-2.5r/min;調速范圍1:10。
4 、石灰回轉窯燒成帶筒體的冷卻宜采用強制風(fēng)冷。
5 、石灰回轉窯燒成帶應有筒體溫度的檢測措施。
6、 石灰回轉窯的主電機宜采用無(wú)級變速電動(dòng)機,并需設置輔助傳動(dòng),輔助傳動(dòng)應有備用電源。